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938131号“美克•美家 轻爵 Markor Furnishings Jazz 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3171号“美舍美家”商标、第15606986号“美赞美家”商标、第14115677号“美吉美家MEI JI MEI JIA及图”商标、第19466007号“美途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三、引证商标二、三已被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涉及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美克美家”与引证商标一 “美舍美家”、引证商标二“美赞美家”、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美吉美家”、引证商标四“美途美家”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