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联力量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583736号“PL-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79157号“PO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