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8125号“美克•美家 轻爵Markor Furnishings Jazz 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5879号“美途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标识。二、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权利的再次申请,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结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美克美家”与引证商标“美途美家”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