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81096号“借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借贝 39981096

阅读:73119 2020-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1096号“借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0433、24025425号“借呗Y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1096号“借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0433、24025425号“借呗Y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属于对申请人旗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借呗”商标的恶意模仿,现引证商标一、二属于效力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被认定为无效商标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保险目的的金融评估;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借贝”,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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