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洁时渍无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58009号“渍无踪 Vanish Oxi A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类似商标已获得注册,经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4540号“OxyA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该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渍无踪”并非既定词汇,已与申请人以及申请人英文Vanish建立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4549688商标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系列产品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渍无踪 Vanish Oxi Action及图”使用在“医药制剂;牙填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