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UBICON COMMUNICATION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5413号“TN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3379号“TM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73321号“TMSR钍基熔盐堆核能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其特色是用于数据包和数据控制、安全、监测和扩展虚拟网络覆盖范围、用作虚拟路由器的软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