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仁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正伟联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8日对第17214720号“thisisneverth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25类第1249142号“thisisneverthat”商标(以下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部分商标是复制、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等,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商标列表;
2、网络搜索被申请人及其他品牌截图;
3、相关媒体、网络对“thisisneverthat”商标的报道;
4、产品照片;
5、在先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1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第25类钱带(服装)、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8、25类别的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件商标,多数为“WOOD&FAULK及图”、“feltraiger”、“r by reric”、“POLER STUFF及图”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品牌相同或近似标识。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带(服装)、鞋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近20件,多数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品牌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对其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其注册申请行为难谓正当,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部分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