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浒墅关经开区浒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洪岩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7日对第26631863号“浒墅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浒墅关”位于苏州城西北、南阳山东北麓,东南距苏州古城中心12公里,踞京杭大运河河岸,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号称“十四省通衢之地”,境内有鹿山、大运河、凤凰寺、苏州东吴博物馆等,山水、旅游、文化等资源丰富,主要农作物有水稻、三麦、油菜,是著名的江南“鱼米之乡”,浒墅关镇历史悠久、地域广阔、物产丰富、交通发达,是驰名中外的千年古镇、文化名镇、经济重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书籍”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地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地址位于黑龙江省,与位于苏州市的浒墅关相去甚远,亦未在苏州或者江浙沪一代从事经营活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企图攀附“浒墅关”千年古镇的知名度,缩短品牌经营时间和成本。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而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浒墅关”所享有的商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件“浒墅关”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具有害处。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根据我国公众的通常认知,“浒墅关”一般指浒墅关镇,位于我国江苏省苏州市内,具有悠久的历史,山水、旅游、文化等资源丰富,交通发达,属于我国知名古镇。争议商标与“浒墅关”这一古镇名称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在“照片(印制的)、书籍”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之与“浒墅关”古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的产地或者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会从“浒墅关”文字中解读出对社会具有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之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浒墅关”所享有的商号权。但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为“苏州浒墅关经开区浒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中,“苏州浒墅关经开区”表示地名,“浒创”在公司名称中具有识别意义,为申请人商号,该公司名称是典型的采用了“地名(苏州浒墅关经开区)+商号(浒创)+行业名称(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的组合方式,故,“浒墅关”并非申请人商号,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浒墅关”所享有的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浒墅关”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6件商标。“浒墅关”系知名古镇名称,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其既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就该商标的创意来源、出处等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明显具有攀附“浒墅关”古镇知名度以迅速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