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恒骏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秦皇岛网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2819号《关于第33721486号“霍希HUO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与其相关的具体规定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法律条文中。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当以《商标法》中该原则性内容所对应的具体条款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和依据,而不宜对原则性条款予以直接使用。其次,申请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正当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的考虑因素,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141172号“霍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原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是出于企业发展需要,是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原申请人对第14078793号“霍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驳回的部分没有异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0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秦皇岛恒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3、除本案申请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了“迈巴赫”、“迈腾”、“圣欧泉”等87枚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实属《商标法》第四条的调整内容,援引法条错误,鉴于原申请人复审理由中对驳回理由予以回应,故无需再发审查意见书。
除本案申请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了“迈巴赫”、“迈腾”、“圣欧泉”等多件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标识,该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