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德智慧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2549号“思维魔法 P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4062号“思维魔方”商标、第8705345号“派·部落 PAD.BLOG”商标、第12516157号“贝瓦PAD”商标、第25259793号“派·部落PAD·BL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从认读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印刷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思维魔法”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思维魔方”仅存在一字之差,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除“平板印刷工艺品”以外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板印刷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