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泰安(四川)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354379号“J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3751号“艾斯巴迪ACE BUDDY及图”商标从认读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