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中闽大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2131号“中闽大秦ZHONGMINDAQ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3262号图形商标从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