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万代福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69978号《关于第14001968号“万代福 WANDAIF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101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我局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诉争商标对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程度以及各引证商标的在案使用证据,依据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仅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与第769010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9369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认定。根据麦当劳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4年1月30日)前,引证商标五、八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广泛的门店经营、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对相关大型活动的赞助、品牌所获荣誉以及相关生效裁决对其进行保护等,达到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在“快餐馆”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相比较,图形部分为“M”图形进行180度旋转,“M”图形的弧度基本相同,二者嵌入单词或拼音的位置相似,整体设计手法和外观相近,前者构成对后者的摹仿。引证商标五、八的整体图形较为显著,诉争商标与之设计的风格、细节相近,难谓巧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啤酒商品与“快餐馆”服务在消费群体方面重合度高,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较高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驰名的引证商标五、八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贬损引证商标五、八的市场声誉,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五、八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视觉效果为“W”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八中视觉效果为“M”的图形在图形造型、设计方式上几近相同,仅朝向不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八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核定使用的“快餐馆”服务在消费群体方面重合度高,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较高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五、八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贬损引证商标五、八的市场声誉,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