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00119号“GOW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938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及宣传,并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且持续的使用与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复审商标部分医疗器械标签;2、复审商标部分发票、临床试验协议;3、复审商标在论坛、展会中被推广宣传的事实与相关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公开、真实、合法的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指定商品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部分医疗器械标签证据,上述证据体现了“GOWELL”标识及髂动脉分叉支架系统商品,我局对此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2复审商标部分发票、临床试验协议,表明其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加之证据3复审商标在论坛、展会中被推广宣传的事实与相关图片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髂动脉分叉支架系统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医用导丝、医用支架商品与髂动脉分叉支架系统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