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肥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8994号《关于第35469941号“红兆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3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5975号“红兆头”商标(引证商标)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