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洛若斯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2630号“DUAL 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DUAL SHIELD”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申请人已获得了第6类第6380234号“DUAL SHIELD II”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919187号“DUAL SHIELD”商标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先注册商标的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UAL SHIELD”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