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康运动与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康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对第18006857号“爱康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健身器材制造商和经营商,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爱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7204号“爱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三、“爱康”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助长“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中文官网介绍页截图;
2、申请人开给相关公司的部分账单及售出的各品牌健身器材数量、销售金额列表;
3、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媒体报道证据等相关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在各地的专卖店照片;
5、申请人宣传活动的广告合同及协议;
6、申请人授予全国各地经销商的授权通知;
7、2007年至今申请人收到的客户订单、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8、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
9、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爱康旗舰店”的网页公证书、开具给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
10、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运动衫;海滨浴场用衣;T恤衫;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长袜;袜”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1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中文“爱康友”,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爱康”,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服装;运动衫;海滨浴场用衣;T恤衫;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长袜;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爱康”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其保护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字号权的文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有区别,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