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宾堡集团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896080号“奧威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455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不间断的将OROWEAT(奥威特)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网页打印件;2、国内网站宣传、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网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均为网页证据,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