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34317号“德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德远及图 5534317

阅读:165268 2020-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忠杰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光县德远塑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34317号“德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255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忠杰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光县德远塑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34317号“德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255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03月20日至2019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故撤三阶段未提交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德远购物中心图片、会员卡图片;3、公众号截图;4、商品采购合同、采购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评估;商业信息;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会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许可烟台德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3均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为德远超市的采购合同及采购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亦非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534317号“德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德远及图 55343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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