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萨瑞典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7674号“EXATON AN ESAB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8512号“EA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50721号“EA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XATON”与引证商标一、二“EATO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焊接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焊接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