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7140号“TCI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删减商品项目申请书,主动删除本案被驳回的“医用敷料、婴儿食品、卫生棉条、卫生护垫”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4118号“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3148号“t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24039号“t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30366号“t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6213号 “T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与第7189128号“TCI Q-ODM QUICK QUALITY QUO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59922号“TCI IBD Pioneer Verigication Partner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系关联公司,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七主体资格相关证明、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商品项目删减申请回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我局提出删减申请,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医用敷料、婴儿食品、卫生棉条、卫生护垫”商品予以删减,申请人提出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我局于2020年4月3日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删减后,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六、七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