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市好芝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树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9848号“龙一道 LONGY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27694号“龍门壹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调味品;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现有效商品为“谷类制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2675号图形商标、第11485908号“闵龙万家及图”商标、第33796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薯粉、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