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东县平山云得保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44847号“Denkm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5279号 “Denkm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第951886H号“denk mit”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51886H号“denk mit”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处于待删状态,引证商标一、二、三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撤回公告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1012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3类、第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撤回,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Denkmit”与引证商标二、三“denk mit”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剂(香精油)、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芳香剂(香精油)、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剂(香精油)、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