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顶梁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8210号“大脑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2340号商标、第26479413号商标、第33357347号商标、第34106315号商标、第34796367号商标、第36701356号商标、第37631546号商标、第37737013号商标、第39871796号商标、第397658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三、五、十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七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脑派”学员以及发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申请商标媒体采访视频、宣传使用图片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审理作出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 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脑派”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九、十的显著识别文字“大脑”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九、十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九、十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九、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