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宁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7797号“维多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857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核准注册在冻酸奶(冰冻甜品)商品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冻酸奶(冰冻甜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