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554号“环球影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913号“环球商务”商标、第4023251号“环球”商标、第1664713号“环球”商标、第1756318号“环球”商标、第3627742号“环球GLOBEN.LONG;979”商标、第12799878号“一环球一”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8783581号“环球”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5346407号“环球”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5838789号“新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一经续展专用权至2029年9月20日,其与其他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环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