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5084号“ITG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815号商标、第3029215号商标、第3040883号商标、第363746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注册人存在隶属关系,已签署共存协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部分荣誉、部分年报、申请人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存协议及公证书、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已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