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广伟
申请人因第1528064号“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873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具体理由及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醋酸、铀等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