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73238号“满汉IMPERI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满汉IMPERIAL及图 9273238

阅读:147464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9273238号“满汉IMPE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227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9273238号“满汉IMPE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227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交换至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持续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授权声明书;2、产品包装图;3、包装生产合同;4、商品价签、订货单、出货传票、产品出货明细;5、网店销售订单截图;6、产品检测/检验报告;7、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中证据1在撤三阶段以原件形式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火腿、香肠、肉干、肉松、肉汁、鱼松、鱼制食品、水产罐头、肉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槟榔、酱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4月6日止。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显示,被申请人许可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肉、火腿、香肠、肉干、肉松、肉汁、肉罐头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和宣传标示复审商标的产品,同意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他人生产、销售和宣传标示复审商标的产品,并同时确认在复审商标存续期间,上述授权始终有效,由此可以认定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包装生产合同、产品包装图、商品价签、订货单、出货传票、产品出货明细、网店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肉松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肉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火腿、香肠、肉干、肉汁五项复审商品与肉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食用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火腿、香肠、肉干、肉松、肉汁六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食用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273238号“满汉IMPERI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满汉IMPERIAL及图 92732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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