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9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26822号图形商标、第12045208号“苗联网及图”商标、第10499810号“健乐健康管理及图”商标、第17169858号“永茂园林及图”商标、第14914934号图形商标、第12467387号“松间石上及图”商标、第10347627号“THE TREE OF LIFE及图”商标、第9069937号图形商标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