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18442号“果瑞氏 GUO RUI 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瑞氏 GUO RUI SHI 29818442

阅读:86076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雷斯兰水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怀珊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9日对第29818442号“果瑞氏 GUO RUI 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美国著名水果公司,其“果瑞氏”商标在美国、中国及世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

  申请人:格雷斯兰水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怀珊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9日对第29818442号“果瑞氏 GUO RUI 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美国著名水果公司,其“果瑞氏”商标在美国、中国及世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在第29类、35类申请了第16691557号“果瑞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商品和服务类别近似,争议商标流入市场则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2、被申请人主观上应知申请人的“果瑞氏”商标,却仍申请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且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恶意明显,非以使用为目的,客观上也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2018年10月27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果瑞氏果品(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该异议申请我局未予受理。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冷冻水果等商品上及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除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8707349号“索马仕”商标、第28598996号“佐士奴”商标、第28796118号“叶莲娜 EAYLIONLA”商标等共计574件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和服务类别近似,争议商标流入市场则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范畴,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水果等商品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三,首先,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果瑞氏”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果瑞氏”文字相同,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五百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索马仕”、“佐士奴”、“叶莲娜 EAYLIONLA”等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再次,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争议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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