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航
申请人因第4943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756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于服装生产环节相关合同及其票据;
2、申请人关于服装销售环节相关合同与票据;
3、复审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实物拍摄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荔湾区京邦达鞋业商行于2005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5年12月6日转让至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 “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2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陈小聪签订采购合同,为其提供复审商标系列服装及手套等商品,合同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及发票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复审商品实物拍摄图片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驾驶员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帽;袜”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驾驶员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