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03629号“STEE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EELE 33603629

阅读:147085 2020-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蒂尔合规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629号“STE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2015号“思特丽 STER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广告、特许经…

  申请人:斯蒂尔合规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629号“STE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2015号“思特丽 STER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949号“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商业询价、投标报价、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4685号“果支 STEE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风险评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603629号“STEE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EELE 336036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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