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万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0103号“W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2300号商标、第379369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