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荣初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对第8034116号“三棵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2类“涂料;油漆”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8895号驰名商标“三棵树 SANKESHU”的复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除了“三棵树”商标,被申请人还抢注或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牌,足见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属于恶意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荣誉证书;
2、商标转让证明、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经销商列表、专卖店照片;
4、官网、天猫旗舰店等平台界面打印件;
5、广告合同及发票;
6、“三棵树”品牌所获部分荣誉;
7、2007-2018年“三棵树”品牌价值评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争议商标已经投入大量的精力宣传,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个体户营业执照及产品图片;部分销售记录及展会照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无法支持其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综上,请求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化妆用粘合剂”等商品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经异议于2012年12月27日予以注册(见1341期《商标公告》),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经明显超出五年的法定期限,根据个案保护的原则,申请人“三棵树 SANKESHU”商标曾被予以保护的事实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仅能作为曾受商标保护的记录。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借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同,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抄袭模仿其他知名品牌的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属于恶意注册行为之理由系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审理范围,故对于申请人该主张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三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虽未大量囤积商标,但除争议商标外,其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名称或商标相近,如“雅维雅 Yaviya”、“俏佳人PRETTY LADY”、“雅维雅 navina”。同时,被申请人也未提交争议商标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提交合理的证据进行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