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54950号“SUOFEI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OFEIYA 37654950

阅读:90526 2020-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4950号“SUOFE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2774号商标、第369509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4950号“SUOFE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2774号商标、第369509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已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灯罩座;浴室装置;坐浴浴盆;淋浴热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坐便器;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灯罩座;浴室装置;坐浴浴盆;淋浴热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坐便器;浴霸”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灯罩座;浴室装置;坐浴浴盆;淋浴热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坐便器;浴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654950号“SUOFEI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OFEIYA 376549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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