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5099号“真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的变更申请人地址申请已予以核准,第32658908A号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第32658908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2658908A号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第32658908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