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胜森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6054号“长旺CHANG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8025584号商标经异议不予注册,现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8025584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