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楚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5114号“鑫 合家欢乐 HEJIAHUAN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6056号“君鑫 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20年5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续展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合家欢乐”,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7207号“来鑫”商标、第21624508号“金鑫丰泽鑫”商标、第8840719号“鑫XINSEN”商标(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