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15114号“鑫 合家欢乐 HEJIAHUAN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鑫 合家欢乐 HEJIAHUANLE 38515114

阅读:164220 2020-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楚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5114号“鑫 合家欢乐 HEJIAHUAN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6056号“君鑫 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20年5月27日,至…

  申请人:内蒙古楚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5114号“鑫 合家欢乐 HEJIAHUAN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6056号“君鑫 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20年5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续展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合家欢乐”,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7207号“来鑫”商标、第21624508号“金鑫丰泽鑫”商标、第8840719号“鑫XINSEN”商标(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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