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2226号《关于第17978193号“麦富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27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诉裁定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24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除诉争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玛氏”、“青柠宜家”、“宝洁Pet”、“协和药业”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二审审理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显示其名下在多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包括“玛氏”、“青柠宜家”、“宝洁Pet”、“协和药业”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麦富迪”作为在先字号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