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独立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6117号“音阙诗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5985号“音阙诗听”商标经我局异议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