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宝织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明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20755606号“智慧豚ZHIHUIT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婴儿用品开发、设计、生产的现代化企业,品系连贯妈咪用品、哺育用品、离乳用品、玩具洗护等宝宝成长各个阶段,市场网络覆盖全国各地省市。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经营,其“智慧豚”在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是一一对应的识别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了极强的行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可见其具有攀附、摹仿之嫌疑,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产品订货单、销售发票;申请人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体现其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属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注册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网店情况及销售订单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澳多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婴儿更换尿布用布单;纺织品毛巾;毡;丝织美术品;床上用覆盖物;桌布(非纸制);纺织品餐巾;无纺布;棉织品商品上。2019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订货单缺乏公信力,销售发票未显示商标,产品图片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相关产品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其他证据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智慧豚”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目前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