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茉莉和扶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诚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19703433号“一起穿裙子到八十岁Be ageless chicin our dresses until eight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与其关联个人王娇娇均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的商标进行囤积,甚至在白兔软件和网络上以高价售卖其注册的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其大量恶意囤积商标并高价售卖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个人名下商标多次提起无效宣告和异议,并成功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个人旗下的商标予以宣告无效。2、申请人“一起穿裙子到八十岁”品牌为申请人主打品牌“茉莉和扶苏”的二级品牌,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相同行业,完全有条件知晓,其抢注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证据;2、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证据;3、被申请人抢注售卖商标白兔截图及商标列表证据;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的福州泰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QQ对话截图证据;5、被申请人委托的福州泰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大量商标售卖信息证据;5、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信息证据;6、申请人“一起穿裙子到八十岁”淘宝店品牌故事及商标使用证据;7、淘宝店铺经营证据;8、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9、技术服务合同证据;10、品牌设计合同证据;11、广告宣传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舞衣商品上。申请人曾于2017年10月20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作出商评委(2018)第142391号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2、11、14、15、16、18、19、24、25、31、32、33、35、36、、37、41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津啤”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有监事名为王娇娇,福州泰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王娇娇。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所举在先证据2中的系争商标注册人王娇娇在第3、5、14、25、29、30、41、44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申请人主张上述“王娇娇”系同一人,被申请人对此未予反驳。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上述评审理由及援引的法律规定曾在其对争议商标提起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并经我局审理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较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的证据有所增加,但上述新增证据对于证明申请人主张的“一起穿裙子到八十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知名度情况,以及争议商标本身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规定的情形,并无实质性证明作用。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三项评审理由及相关事实与申请人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属于相同事实和理由,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所指情形。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三项理由予以驳回。
2、申请人本案再次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继续主张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大量商标囤积售卖外,还新增主张被申请人关联个人王娇娇亦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的商标进行囤积,并在白兔软件和网络上以高价售卖其注册的商标,上述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个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为支持其上述主张申请人在本案中新提交了证据2、3、4、5、6,因本案与申请人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基础不同,申请人以前述新提交的证据为事实基础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本无效宣告申请未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予以审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与福州泰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娇娇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合谋性质。被申请人与王娇娇申请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关联的标志,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与王娇娇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硒鲜生”、“津啤”等百余件商标并对上述商标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上述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王娇娇上述注册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