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仲圣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河南仲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86463号“打造医术之巅 成就明医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打造医术之巅 成就明医之路”为广告宣传用语,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