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42072号“PRO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TONE G1442072

阅读:55582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斯柯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7562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42072号“PRO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

  申请人:卡斯柯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7562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42072号“PRO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6294号“PRO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氧气转换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氧气转换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且刊登在2020年4月27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其在“臭氧发生器;药剂分配器;示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伤害用服装、防事故用手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42072号“PRO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TONE G14420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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