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路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3782号“路美 LU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1771号“路美 LU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停车计时器;电传打字机;砝码;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栅栏;运载工具用蓄电池;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铁路交通用安全设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箱、霓虹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