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33668号“黄金100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黄金100秒 38233668

阅读:184399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泽博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3668号“黄金100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申请人:刘泽博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3668号“黄金100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申请人是专门经营饮料产品的经营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通过商标转让方式获得第20556682号“黄金100秒及图”商标的商标所有权,该商标的注册足以说明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另,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0556682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黄金100秒”构成,使用在能量饮料、植物饮料等指定商品上,容易被认知为对商品特点的宣传描述,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233668号“黄金100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黄金100秒 382336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4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