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龙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72947号“龍兄 LONG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4489号“十五城 YML及图”商标、第13503317号“闽武艺雕及图”商标、第13044637号“陕富鑫隆 SHAN FU XI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