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建辉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4725号“旺角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8454号“旺角亭”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
申请人:文建辉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4725号“旺角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8454号“旺角亭”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