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梁子时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3585号“TANGY SI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8948号“盛世唐锦 TANG SILK及图”商标、第15758960号“盛世锦装 TANG SILK及图”商标、第20991306号“盛世唐锦 TANG SI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对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已有商标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腰带、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